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73/202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更 正 关 于 对 若 干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耐 腐 蚀 钢 实 施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措 施 扩 展 至 若 干 经 轻 微 改 造 的 进 口 耐 腐 蚀 钢 的 执 行 规 例 第 ( EU ) 2020/1156 号

继 本 署 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50/2020 号 后 , 欧 盟 委 员 会 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 刊 登 执 行 规 例 第 ( EU ) 2020/1994 号 , 更 正 执 行 规 例 第 ( EU ) 2020/1156 号 的 第 64 项 叙 文 ( recital ) 和 第 1 ( 1 ) 条 ( Article ), 确 认 反 倾 销 税 的 适 用 水 平 。 该 执 行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20R1994&from=EN

2.扩 展 后 的 反 倾 销 税 应 为 执 行 规 例 第 ( EU ) 2018/186 号 的 第 1 ( 2 ) 条 就 ' 所 有 其 他 公 司 ( all other companies ) ' 所 征 收 的 税 率 , 即 27.9%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有 关 更 正 追 溯 至 2020 年 8 月 6 日 起 生 效 。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袁 影 容 代 行 )

2020 年 12 月 8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 英 国 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 退 出 欧 盟 , 并 进 入 过 渡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。 在 过 渡 期 间 , 欧 盟 的 法 律 一 般 会 在 英 国 继 续 适 用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en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