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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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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45/202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聚 乙 烯 醇 征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

继 本 署 于 2019 年 8 月 2 日 和 2019 年 11 月 1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80/2019 号 和 第 814/2019 号 后 , 欧 盟 委 员 会 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 刊 登 执 行 规 例 第 ( EU ) 2020/1336 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聚 乙 烯 醇 征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执 行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20R1336&from=EN

2.规 例 的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 a )    产 品 : 聚 物 树 脂 形 态 的 聚 乙 烯 醇 , 无 论 是 否 含 有 未 水 解 的 乙 酸 酯 基 , 按 照 ISO 15023-2 方 式 量 度 的 黏 度 ( 以 摄 氏 20 度 的 4% 水 溶 液 量 度 ) 为 3 mPa・s 或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61mPa・s , 水 解 程 度 则 为 80.0 mol% 或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99.9 mol%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3905 30 00 ( TARIC 代 码 3905 30 00 91 ) 。
( b )    税 率 :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72.9% ( 数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17.3% 至 72.9% 不 等 )
( c )    生 效 日 期 : 2020 年 9 月 30 日
( d )    实 施 期 : 5 年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 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崔 乐 希 代 行 )

2020 年 10 月 12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 英 国 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 退 出 欧 盟 , 并 进 入 过 渡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。 在 过 渡 期 间 , 欧 盟 的 法 律 一 般 会 在 英 国 继 续 适 用 。

注 1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 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tc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