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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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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97/202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若 干 农 业 及 工 业 产 品 的 关 税 配 额

继 本 署 于 2020 年 1 月 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/2020 号 后 , 欧 盟 理 事 会 于 2020 年 6 月 26 日 公 布 规 例 第 ( EU ) 2020/875 号 , 就 若 干 农 业 及 工 业 产 品 的 自 主 关 税 配 额 修 订 规 例 第 ( EU ) 1388/2013 号 。

2.提 供 关 税 配 额 是 要 确 保 在 欧 盟 内 生 产 量 不 足 的 若 干 农 业 及 工 业 产 品 的 供 应 充 足 及 不 受 影 响 , 从 而 避 免 对 该 等 产 品 的 市 场 造 成 任 何 干 扰 。 有 关 的 关 税 配 额 容 许 该 等 产 品 以 较 低 税 率 或 零 税 率 输 入 欧 盟 。 有 关 修 订 的 详 情 载 于 理 事 会 规 例 第 ( EU ) 2020/875 号 , 并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20R0875&from=EN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 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崔 乐 希 代 行 )

2020 年 6 月 30 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 英 国 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 退 出 欧 盟 , 并 进 入 过 渡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。 在 过 渡 期 间 , 欧 盟 的 法 律 一 般 会 在 英 国 继 续 适 用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sc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