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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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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8/202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醋 磺 内 酯 钾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即 将 到 期

继 本 署 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31/2015 号 后 , 欧 盟 委 员 会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醋 磺 内 酯 钾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即 将 到 期 一 事 刊 登 公 告 2020/C 46/08 号 。 该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52020XC0211(02)&from=EN

2.有 关 产 品 是 醋 磺 内 酯 钾 ( 6-甲 基-1,2,3-恶 噻 嗪-4(3H)-酮-2,2-二 氧 化 物 钾 盐 ; CAS 登 记 号 55589-62-3 )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2934 99 90 ( TARIC 代 码 2934 99 90 21 ) 。 除 非 欧 盟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公 告 所 载 程 序 展 开 复 核 , 否 则 该 项 反 倾 销 税 的 有 效 期 将 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 午 夜 届 满 。

3.欧 盟 委 员 会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该 进 口 产 品 征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现 时 反 倾 销 税 率 为 净 产 品 重 量 每 公 斤 4.58 欧 元 ( 多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适 用 税 率 由 净 产 品 重 量 每 公 斤 2.64 至 4.58 欧 元 不 等 ) 。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崔 乐 希 代 行 )

2020 年 4 月 14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 英 国 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 退 出 欧 盟 , 并 进 入 过 渡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。 在 过 渡 期 间 , 欧 盟 的 法 律 一 般 会 在 英 国 继 续 适 用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sc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