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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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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51/201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能 源 相 关 产 品 的 能 源 标 签

继 本 署 於 2017 年 5 月 1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85/2017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规 例 ( EU ) 第 2017/1369 号 , 为 能 源 相 关 产 品 ( 「 产 品 」 ) 的 能 源 标 签 制 定 框 架 , 以 及 撤 销 指 示 2010/30/EU 。

2.该 规 例 为 在 市 场 出 售 或 已 投 入 服 务 的 产 品 制 定 框 架 。 有 关 框 架 为 这 些 产 品 的 标 签 方 法 作 出 规 定 , 并 就 其 能 源 效 益 、 使 用 时 消 耗 的 能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, 制 定 标 准 的 产 品 及 补 充 资 料 规 定 , 让 顾 客 可 选 择 更 高 效 能 的 产 品 , 以 减 少 能 源 消 耗 。

3.该 规 例 不 适 用 於 二 手 产 品 , 除 非 有 关 产 品 是 从 别 国 进 口 。 该 规 例 亦 不 适 用 於 载 人 或 载 货 的 交 通 工 具 。

4.该 规 例 已 於 2017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, 当 中 第 4 条 与 产 品 资 料 库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义 务 则 於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才 适 用 。 详 情 请 参 阅 该 规 例 , 并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7R1369&from=EN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本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卢 镇 澔 代 行 )

2017 年 8 月 2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tc/%E6%AD%90%E7%9B%9F%E5%95%86%E8%B2%BF%E6%B3%95%E8%A6%8F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