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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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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62/201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就 把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税 扩 展 至 从 印 尼 、 马 来 西 亚 、 斯 里 兰 卡 及 突 尼 斯 托 运 的 进 口 单 车 (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这 些 经 济 体 ) 展 开 覆 核 , 范 围 限 于 一 家 突 尼 斯 出 口 生 产 商

继 本 署 于 2013 年 6 月 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8/2013 号 后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, 就 把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扩 展 至 从 印 尼 、 马 来 西 亚 、 斯 里 兰 卡 及 突 尼 斯 托 运 的 进 口 单 车 (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这 些 经 济 体 ) 展 开 覆 核 , 范 围 限 于 一 家 突 尼 斯 出 口 生 产 商 。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7R0777&from=EN

2.是 次 覆 核 是 应 突 尼 斯 一 家 出 口 生 产 商 Look Design System SA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开 , 理 由 是 其 与 中 国 内 地 受 制 于 措 施 的 任 何 出 口 商 或 生 产 商 并 无 关 连 , 而 且 其 在 调 查 期 间 并 无 向 欧 盟 输 出 有 关 产 品 。 规 例 的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 a ) 受 覆 核 产 品 :
从 印 尼 、 马 来 西 亚 、 斯 里 兰 卡 及 突 尼 斯 托 运 (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这 些 经 济 体 ) 没 有 装 马 达 的 单 车 及 其 他 脚 踏 车 ( 包 括 运 货 三 轮 车 , 但 独 轮 车 除 外 )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712 00 30 及 ex 8712 00 70 ( TARIC 代 码 8712 00 30 10 及 8712 00 70 91 )
( b ) 程 序 :
根 据 规 例 的 条 文 ,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须 于 2017 年 5 月 6 日 起 计 37 日 内 向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、 呈 交 资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。 有 关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, 并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相 关 要 求 必 须 于 2017 年 5 月 6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

有 关 人 士 请 以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扫 瞄 的 授 权 书 和 核 证 文 件 。 如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, 有 关 人 士 须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( DG Trade ) 网 页 :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 , " 贸 易 抗 辩 个 案 中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" 一 文 中 所 载 适 用 于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资 料 的 规 则 。

至 于 与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更 多 规 则 及 资 料 , 包 括 适 用 于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的 准 则 , 有 关 人 士 应 参 考 上 述 规 例 所 载 的 通 讯 指 示 。

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: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CHAR 04/039
1049 Brussels
Belgium
电 邮 : TRADE-R662-BICYCLES-CIR@ec.europa.eu

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听 证 官 介 入 贸 易 聆 讯 。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,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、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。 如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该 要 求 必 须 于 2017 年 5 月 6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于 欧 盟 贸 易 局 ( DG Trade ) 网 站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rade-policy-and-you/contacts/hearing-officer/
( c ) 调 查 时 间 表 : 调 查 会 于 2017 年 5 月 6 日 起 计 9 个 月 内 完 成 。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麦 施 丹 代 行 )

2017 年 5 月 1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sc/%E6%AD%90%E7%9B%9F%E5%95%86%E8%B2%BF%E6%B3%95%E8%A6%8F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