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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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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84/201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编 集 及 修 订 针 对 源 自 非 欧 盟 成 员 国 的 倾 销 进 口 货 品 和 补 贴 进 口 货 品 的 保 障 规 例

欧 洲 议 会 ( European Parliament )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(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) 刊 登 规 例 , 编 集 及 修 订 针 对 源 自 非 欧 盟 成 员 国 的 倾 销 进 口 货 品 和 补 贴 进 口 货 品 的 保 障 规 例 。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
  1.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6R1036&rid=1;
  2.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6R1037&rid=1;
  3.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7R2321&rid=1.

反 倾 销 个 案

2.上 文 第 1 段 ( c ) 项 的 规 例 将 适 用 于 所 有 展 开 反 倾 销 程 序 的 决 定 , 以 及 所 有 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或 之 后 展 开 的 反 倾 销 程 序 , 包 括 原 先 的 调 查 及 复 核 调 查 。 正 常 价 值 会 根 据 上 文 第 1 段 ( a ) 项 的 规 例 ( 经 上 文 第 1 段 ( c ) 项 的 规 例 修 订 ) 决 定 , 并 于 同 日 生 效 。

反 补 贴 个 案

3.上 文 第 1 段 ( c ) 项 的 规 例 将 适 用 于 所 有 展 开 反 补 贴 程 序 的 决 定 , 以 及 所 有 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或 之 后 展 开 的 反 补 贴 程 序 , 包 括 原 先 的 调 查 及 复 核 调 查 。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苏 逸 佳 代 行 )

2017 年 12 月 2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sc/%E6%AD%90%E7%9B%9F%E5%95%86%E8%B2%BF%E6%B3%95%E8%A6%8F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