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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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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14/201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欧 洲 理 事 会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陶 瓷 餐 具 及 厨 房 器 具 征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的 执 行 规 例

继 本 署 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陶 瓷 餐 具 及 厨 房 器 具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70/2017 号 后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, 修 订 原 先 的 理 事 会 执 行 规 例 以 釐 清 产 品 的 定 义 。 该 执 行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7R1932&from=EN

2.覆 核 确 认 由 于 物 理 、 技 术 及 化 学 特 性 、 最 终 用 途 及 生 产 过 程 并 不 相 同 , 受 覆 核 的 产 品 类 型 并 不 属 现 行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产 品 范 围 。

3.对 于 没 涵 盖 于 新 定 义 之 下 的 货 品 , 已 缴 付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及 确 实 已 征 收 的 临 时 税 项 应 予 以 退 还 或 减 免 。 退 还 和 减 免 税 款 的 要 求 必 须 由 国 家 海 关 机 构 提 出 。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吕 梓 汶 代 行 )

2017 年 12 月 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sc/%E6%AD%90%E7%9B%9F%E5%95%86%E8%B2%BF%E6%B3%95%E8%A6%8F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