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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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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5/201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撤 销 接 纳 多 间 公 司 就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和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( 电 池 厚 度 不 超 过 400 微 米 )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程 序 所 作 出 的 承 诺
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70/2013 号 和 第 971/2013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了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, 宣 布 撤 销 接 纳 就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和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( 电 池 厚 度 不 超 过 400 微 米 )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程 序 作 出 的 承 诺 。 该 执 行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L_2015_139_R_0003&from=EN

详 情

2.为 确 保 承 诺 得 以 遵 行 , 出 口 生 产 商 曾 承 诺 , 容 许 有 关 人 员 到 其 处 所 核 查 探 访 , 以 核 实 向 委 员 会 递 交 的 季 度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为 真 确 且 完 整 , 并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资 料 。 有 关 人 员 於 监 察 承 诺 有 否 得 到 遵 行 时 , 发 现 多 间 公 司 违 反 承 诺 。 委 员 会 遂 决 定 撤 销 接 纳 由 (i) 阿 特 斯 太 阳 能 ( 中 国 ) 有 限 公 司 (CSI Solar Power (China) Inc.) 、 阿 特 斯 阳 光 电 力 ( 常 熟 ) 有 限 公 司 (Canadian Solar Manufacturing (Changshu) Inc.) 、 阿 特 斯 光 伏 电 力 ( 洛 阳 ) 有 限 公 司 (Canadian Solar Manufacturing (Luoyang) Inc.) 和 苏 州 阿 特 斯 阳 光 电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(CSI Cells Co. Ltd) ( 联 合 涵 盖 於 TARIC 附 加 代 码 : B805) ; (ii) 中 盛 光 电 有 限 公 司 (ET Solar Industry Limited) 和 中 盛 光 电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(ET Energy Co. Ltd) ( 联 合 涵 盖 於 TARIC 附 加 代 码 : B819) ; 及 (iii) 浙 江 昱 辉 阳 光 有 限 公 司 (Renesola Zhejiang Ltd) 和 江 苏 昱 辉 阳 光 有 限 公 司 (Renesola Jiangsu Ltd) ( 联 合 涵 盖 於 TARIC 附 加 代 码 : B921) 所 作 出 的 承 诺 。

3.经 修 订 的 执 行 规 例 将 於 2015 年 6 月 6 日 生 效 。

背 景

4.欧 洲 委 员 会 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对 该 进 口 产 品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现 行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53.4% ( 多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27.3% 至 64.9% 不 等 ) 。 除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外 , 理 事 会 亦 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对 该 进 口 产 品 徵 收 确 定 反 补 贴 税 , 现 行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11.5% ( 多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0% 至 11.5% 不 等 ) 。

5.除 此 之 外 , 委 员 会 亦 接 纳 了 由 一 组 位 於 中 国 内 地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产 商 , 包 括 其 於 中 国 大 陆 和 欧 盟 的 相 关 公 司 , 连 同 中 国 机 电 产 品 进 出 口 商 会 , 就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有 关 进 口 产 品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程 序 所 作 出 的 承 诺 。

6.另 外 , 委 员 会 已 於 2015 年 5 月 就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, 以 及 对 可 能 迴 避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展 开 调 查 。 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阅 2015 年 5 月 6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2/2015 号 及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8/2015 号 和 第 439/2015 号 。

查 询

7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5 年 6 月 8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