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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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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13/201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食 物 添 加 剂 的 规 例

继 本 署 於 2015 年 4 月 1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56/2015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三 项 规 例 , 就 使 用 若 干 食 物 添 加 剂 修 订 及 更 正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333/2008 号 附 件 II 及 附 件 III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2015/639 号 、 第 2015/647 号 和 第 2015/649 号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5R0639&from=EN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5R0647&from=EN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5R0649&from=EN

查 询

2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5 年 5 月 4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《欧盟商情快讯》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。《欧盟商情快讯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: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