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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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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64/201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玻 璃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及 确 实 徵 收 临 时 税 项 的 理 事 会 实 施 规 例

继 本 署 分 别 於 2014 年 5 月 1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50/2014 号 及 第 451/2014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一 项 实 施 规 例 , 修 订 理 事 会 实 施 规 例 ( 原 规 例 )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玻 璃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及 确 实 徵 收 临 时 税 项 。 该 规 例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L_2015_098_R_0004&from= EN

详 情

2.根 据 该 条 例 , 其 中 三 间 於 反 倾 销 调 查 中 合 作 但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合 作 公 司 , 并 未 有 在 相 应 的 反 补 贴 调 查 中 合 作 。 因 此 , 他 们 的 确 定 反 补 贴 税 率 裁 定 为 17.1%。 而 该 三 间 公 司 的 个 别 倾 销 税 率 应 跟 随 调 整 至 19.4% 。

3.该 规 例 将 由 2015 年 4 月 16 日 起 生 效 , 并 追 溯 至 2014 年 5 月 15 日 起 适 用 。

背 景

4.委 员 会 於 2014 年 5 月 采 用 原 规 例 及 实 施 规 例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玻 璃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和 确 定 反 补 贴 税 。 适 用 於 「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合 作 公 司 」 的 消 除 损 害 程 度 裁 定 为 36.5%。 依 据 原 规 例 , 在 相 应 的 调 查 中 , 若 补 贴 差 额 低 於 消 除 损 害 程 度 , 则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应 提 高 至 相 关 消 除 损 害 程 度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5 年 4 月 1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