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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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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51/201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玩 具 安 全 指 示

继 本 署 於 2014 年 7 月 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47/2014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三 项 指 示 , 就 甲 酰 胺 (formamide)、 苯 并 异 噻 唑 啉 酮 (benzisothiazolinone)、 以 及 异 噻 唑 啉 酮 (chloromethylisothiazolinone) 和 甲 基 异 噻 唑 啉 酮 (methylisothiazolinone)( 个 别 物 质 以 及 3:1 化 合 物 ) 修 订 有 关 玩 具 安 全 指 示 2009/48/EC 附 件 II 的 附 录 C 。 有 关 修 订 已 刊 载 於 委 员 会 指 示 ( 欧 盟 ) 2015/2115 、 2015/2116 及 2015/2117 内 , 并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5L2115&from=EN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5L2116&from=EN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5L2117&from=EN

详 情

2.指 示 2009/48/EC 就 规 例 ( 欧 洲 委 员 会 ) 第 1272/2008 号 下 的 致 癌 、 诱 变 或 危 害 生 育 的 化 学 物 质 、 致 敏 香 料 和 若 干 元 素 订 立 一 般 准 则 。 指 示 亦 授 权 委 员 会 通 过 就 拟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小 童 及 拟 供 放 入 口 内 的 玩 具 , 订 定 的 指 定 化 学 物 限 制 值 。 获 通 过 的 限 制 值 现 包 含 在 指 示 2009/48/EC 附 件 II 的 附 录 C 内 。

3.甲 酰 胺 用 於 塑 料 和 聚 合 物 工 业 , 特 别 是 作 为 溶 剂 、 塑 化 剂 或 作 为 与 发 泡 剂 结 合 用 以 生 产 发 泡 胶 的 物 质 。 根 据 玩 具 安 全 专 家 小 组 所 建 议 , 发 泡 胶 玩 具 物 料 的 甲 酰 胺 释 放 量 应 由 释 放 量 测 试 开 始 起 计 最 多 28 天 内 , 限 制 为 每 立 方 米 20 微 克 , 当 甲 酰 胺 含 量 为 每 公 斤 200 毫 克 或 以 下 , 则 无 须 进 行 释 放 量 测 试 。 因 此 , 委 员 会 通 过 委 员 会 指 示 ( 欧 盟 ) 2015/2115 , 以 修 改 指 示 2009/48/EC 附 件 II 的 附 录 C 有 关 甲 酰 胺 的 部 分 。

4.苯 并 异 噻 唑 啉 酮 (BIT) 用 於 包 括 趣 味 颜 料 和 手 指 颜 料 等 水 性 玩 具 的 防 腐 剂 。 根 据 玩 具 安 全 专 家 小 组 所 建 议 , 玩 具 中 BIT 含 量 应 限 制 於 定 量 上 限 之 内 , 即 最 高 浓 度 每 公 斤 5 毫 克 。 至 於 在 接 触 食 品 物 料 中 使 用 BIT , 则 不 受 规 限 。 因 此 , 委 员 会 通 过 委 员 会 指 示 ( 欧 盟 ) 2015/2116 , 以 修 改 指 示 2009/48/EC 附 件 II 的 附 录 C 有 关 BIT 的 部 分 。

5.异 噻 唑 啉 酮 (CMI) 和 甲 基 异 噻 唑 啉 酮 (MI) 的 3:1 化 合 物 以 及 其 个 别 物 质 , 用 於 包 括 趣 味 颜 料 、 手 指 颜 料 、 窗 户 /玻 璃 颜 料 、 胶 水 和 肥 皂 泡 等 水 性 玩 具 的 防 腐 剂 。 根 据 玩 具 安 全 专 家 小 组 所 建 议 , CMI 和 MI 的 3:1 化 合 物 不 应 使 用 於 玩 具 中 , 而 个 别 物 质 CMI 与 MI 的 使 用 亦 应 限 制 於 定 量 上 限 之 内 。 因 此 , 委 员 会 通 过 委 员 会 指 示 ( 欧 盟 ) 2015/2117 , 以 修 改 指 示 2009/48/EC 附 件 II 的 附 录 C 有 关 CMI 和 MI ( 个 别 物 质 以 及 3:1 化 合 物 ) 的 部 分 。

6.该 三 项 指 示 将 於 2015 年 12 月 14 日 生 效 。 欧 盟 成 员 国 最 迟 须 於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通 过 及 公 布 所 需 的 法 律 、 规 例 及 行 政 条 文 , 以 符 合 该 指 示 的 规 定 。

查 询

7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本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5 年 12 月 4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