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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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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83/2013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关 于 有 机 生 产 和 有 机 产 品 标 签 的 规 例
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5 月 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49/2013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889/2008 号 , 该 规 例 就 执 行 理 事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834/2007 号 订 立 详 细 规 则 , 以 制 订 有 机 生 产 海 草 和 水 产 养 殖 生 物 的 基 本 规 定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执 行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1030/2013 号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283:0015:0016:EN:PDF

详 情

2.根 据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889/2008 号 , 国 家 有 关 当 局 可 授 权 在 2009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根 据 国 家 认 可 的 有 机 规 则 成 立 及 生 产 水 产 养 殖 和 海 草 的 生 产 单 位 , 在 指 定 的 条 件 下 保 留 其 有 机 生 产 身 分 直 至 2013 年 7 月 1 日 为 止 。 最 近 , 七 个 成 员 国 要 求 修 订 用 於 有 机 水 产 养 殖 的 有 关 规 则 , 为 确 保 有 关 产 品 生 产 的 持 续 性 及 有 足 够 时 间 评 估 有 关 要 求 , 该 过 渡 期 会 延 长 至 2015 年 1 月 1 日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3 年 11 月 4 日

*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