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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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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34/2013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热 水 器 、 热 水 储 存 箱 以 及 热 水 器 和 太 阳 能 装 置 组 合 的 能 源 标 签

本 署 曾 於 2013 年 9 月 1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33/2013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就 热 水 器 、 热 水 储 存 箱 以 及 热 水 器 和 太 阳 能 装 置 组 合 的 能 源 标 签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授 权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812/2013 号 ( 该 规 例 )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239:0083:0135:EN:PDF

详 情

2.该 规 例 就 额 定 热 输 出 量 不 超 过 70 千 瓦 的 热 水 器 , 以 及 其 太 阳 能 装 置 的 组 合 和 储 存 容 量 不 超 过 500 升 的 热 水 储 存 箱 在 能 源 标 签 和 提 供 产 品 补 充 资 料 方 面 订 定 各 项 规 定 。 不 过 , 该 等 规 定 并 不 适 用 於 规 例 第 1(2) 条 所 开 列 的 产 品 。

3.从 2015 年 9 月 26 日 起 , 供 应 商 把 上 述 产 品 推 出 市 场 销 售 时 必 须 履 行 该 规 例 第 3 条 所 载 列 的 责 任 。 至 於 代 理 商 , 其 相 关 责 任 载 於 该 规 例 第 4 条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3 年 9 月 1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