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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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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77/2013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终 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不 銹 钢 管 对 接 焊 件 ( 不 论 完 工 与 否 ) 的 反 倾 销 程 序

继 本 署 於 2012 年 11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25/2012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公 布 一 项 决 定 , 终 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不 銹 钢 管 对 接 焊 件 ( 不 论 完 工 与 否 ) 的 反 倾 销 程 序 。 该 决 定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223:0013:0014:EN:PDF

详 情

2.欧 洲 委 员 会 於 2012 年 11 月 10 日 应 欧 盟 不 銹 钢 对 接 焊 件 工 业 保 护 委 员 会 ( " 投 诉 人 " ) 提 出 的 一 项 投 诉 展 开 该 项 反 倾 销 程 序 。 投 诉 人 代 表 占 欧 盟 不 銹 钢 管 对 接 焊 件 总 生 产 量 超 过 25% 的 主 要 生 产 商 提 出 投 诉 。 该 投 诉 据 称 包 含 表 面 证 据 , 显 示 有 倾 销 存 在 以 及 因 而 造 成 的 重 大 损 害 。

3.投 诉 人 於 2013 年 6 月 27 日 致 函 欧 洲 委 员 会 撤 回 投 诉 。 由 於 调 查 并 未 发 现 任 何 理 据 显 示 终 止 该 程 序 将 会 损 害 欧 盟 的 利 益 , 欧 洲 委 员 会 因 此 认 为 现 行 的 反 倾 销 程 序 应 予 终 止 。 各 有 关 人 士 已 获 通 知 及 给 予 机 会 提 出 意 见 。 然 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并 未 收 到 任 何 意 见 证 明 终 止 该 程 序 将 会 不 符 合 欧 盟 利 益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遂 通 过 上 述 决 定 , 终 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7307 23 10 和 7307 23 90 的 进 口 不 銹 钢 管 对 接 焊 件 ( 不 论 完 工 与 否 ) 的 反 倾 销 程 序 。

4.上 述 决 定 将 於 2013 年 8 月 22 日 生 效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3 年 8 月 2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