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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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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39/2013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有 关 供 作 婴 幼 儿 、 特 别 医 疗 用 途 及 体 重 控 制 完 全 代 餐 的 食 品 规 例

继 本 署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58/2009 号 後 ,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就 供 作 婴 幼 儿 、 特 别 医 疗 用 途 以 及 体 重 控 制 完 全 代 餐 的 食 品 ,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详 情 载 於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609/2013 号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181:0035:0056:EN:PDF

详 情

2.该 规 例 就 婴 幼 儿 配 方 、 以 谷 物 为 主 经 处 理 的 幼 儿 食 品 、 供 作 特 别 医 疗 用 途 和 体 重 控 制 完 全 代 餐 的 食 品 , 订 定 成 分 及 资 讯 规 定 , 同 时 又 订 定 一 份 联 盟 物 质 清 单 , 把 这 些 物 质 加 进 上 述 食 物 类 别 的 其 中 之 一 或 多 个 类 别 之 内 ; 此 外 亦 订 立 规 则 用 以 更 新 该 清 单 。

3.一 般 成 分 及 资 讯 规 定 的 详 情 载 於 规 例 的 第 6-10 条 , 至 於 特 定 规 定 则 载 於 第 11-14 条 。 规 例 将 於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 实 施 , 但 其 中 的 第 11 、 16 、 18 及 第 19 条 会 由 2013 年 7 月 19 日 起 实 施 , 而 第 15 条 及 规 例 内 的 附 件 则 由 2015 年 7 月 20 日 起 实 施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3 年 7 月 5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