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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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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7/2013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( 即 电 池 和 晶 片 )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, 并 对 规 定 该 等 产 品 须 进 行 登 记 的 规 例 作 出 修 订

继 本 署 分 别 於 2012 年 9 月 6 日 及 2013 年 3 月 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16/2012 号 和 第 192/2013 号 後 , 欧 盟 委 员 会 刊 登 一 项 规 例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( 即 电 池 和 晶 片 )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, 并 对 较 早 前 规 定 该 等 产 品 须 由 2013 年 3 月 6 日 起 进 行 登 记 的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182/2013 号 作 出 修 订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152:0005:0047:EN:PDF

详 情

2.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a) 产 品 :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和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和 晶 片 ( 关 贸 总 协 定 第 V 条 所 指 的 过 境 产 品 除 外 ) , 而 电 池 和 晶 片 厚 度 不 超 过 400 微 米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3818 00 10 、 ex 8501 31 00 、 ex 8501 32 00 、 ex 8501 33 00 、 ex 8501 34 00 、 ex 8501 61 20 、 ex 8501 61 80 、 ex 8501 62 00 、 ex 8501 63 00 、 ex 8501 64 00 及 ex 8541 40 90 (TARIC 代 码 3818 00 10 11 、 3818 00 10 19 、 8501 31 00 81 、 8501 31 00 89 、 8501 32 00 41 、 8501 32 00 49 、 8501 33 00 61 、 8501 33 00 69 、 8501 34 00 41 、 8501 34 00 49 、 8501 61 20 41 、 8501 61 20 49 、 8501 61 80 41 、 8501 61 80 49 、 8501 62 00 61 、 8501 62 00 69 、 8501 63 00 41 、 8501 63 00 49 、 8501 64 00 41 、 8501 64 00 49 、 8541 40 90 21 、 8541 40 90 29 、 8541 40 90 31 及 8541 40 90 39)。

有 关 产 品 的 定 义 并 不 包 括 以 下 产 品 类 别 :
- 含 少 於 六 块 电 池 , 可 携 带 并 供 应 电 力 予 仪 器 或 充 电 电 池 的 太 阳 能 充 电 器 ;
- 薄 身 软 片 光 生 伏 打 产 品 ; 以 及
- 永 久 内 置 於 电 气 产 品 的 晶 体 硅 光 伏 产 品 , 而 该 些 电 气 产 品 的 功 能 并 非 用 作 发 电 ; 这 些 电 气 产 品 是 从 该 内 晶 体 硅 光 伏 电 池 取 用 电 力 。
(b) 税 率 : 由 2013 年 6 月 6 日 至 2013 年 8 月 5 日 :
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11.8%; 以 及

由 2013 年 8 月 6 日 起 :
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67.9%( 多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分 别 为 37.3% 至 67.9% 不 等 ) 。
(c) 生 效 日 期 : 2013 年 6 月 6 日 ( 该 税 项 将 施 行 6 个 月 )
(d) 徵 收 税 项 :

放 行 所 述 产 品 在 欧 盟 自 由 流 通 , 必 须 缴 交 相 等 於 临 时 税 额 的 保 证 金 。

(e) 提 出 意 见 的 限 期 :

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13 年 6 月 6 日 起 计 一 个 月 内 , 以 书 面 要 求 欧 洲 委 员 会 披 露 通 过 该 规 例 所 依 据 的 重 要 事 项 和 考 虑 因 素 , 并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, 以 及 向 委 员 会 要 求 口 头 聆 讯 。

3.因 应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的 实 施 , 较 早 前 规 定 有 关 产 品 须 由 2013 年 3 月 6 日 起 进 行 登 记 的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182/2013 号 现 予 修 订 , 其 中 就 现 有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而 实 施 的 登 记 规 定 将 由 2013 年 6 月 6 日 起 终 止 ; 而 就 同 时 进 行 的 反 补 贴 调 查 而 实 施 的 登 记 规 定 则 继 续 生 效 ( 详 情 请 参 阅 分 别 於 2012 年 9 月 6 日 、 2012 年 11 月 8 日 及 2013 年 3 月 5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16/2012 号 、 第 918/2012 号 和 第 193/2013 号 )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3 年 6 月 5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: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
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