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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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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17/2013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化 妆 品 规 例

本 署 曾 分 别 於 2010 年 1 月 27 日 及 2012 年 8 月 1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/2010 号 及 第 639/2012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就 化 妆 品 修 订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223/2009 号 的 附 件 II、 附 件 III、 附 件 V及 附 件 VI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344/2013 号 ,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114:0001:0059:EN:PDF

详 情

2.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223/2009 号 将 取 代 与 化 妆 品 有 关 的 理 事 会 指 示 76/768/EEC, 并 将 由 2013 年 7 月 11 日 起 实 施 。 由 於 该 指 示 的 各 附 件 曾 作 出 不 少 修 订 , 以 配 合 技 术 和 科 学 的 进 展 及 确 保 公 众 衞 生 得 到 高 度 保 护 , 因 此 有 需 要 把 该 等 修 订 引 入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223/2009 号 的 附 件 内 。 此 外 , 一 些 物 质 并 未 获 分 配 国 际 认 可 的 名 目 , 但 能 以 其 薰 香 名 称 识 别 , 故 有 需 要 把 其 薰 香 名 称 显 示 在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223/2009 号 的 附 件 III 内 。 为 了 纳 入 上 述 所 有 更 新 ,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223/2009 号 须 予 以 相 应 修 订 , 并 由 2013 年 7 月 11 日 起 实 施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3 年 4 月 3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