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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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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0/1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54/2013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修 订 在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实 施 的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的 规 例 附 件 II

继 本 署 於 2012 年 11 月 5 日 及 12 月 19 日 分 别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00/2012 号 及 1076/2012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一 项 授 权 规 例 , 修 订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下 一 般 安 排 的 受 惠 国 清 单 。 该 授 权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048:0001:0004:EN:PDF

详 情

2.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於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公 布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978/2012 号 , 宣 布 在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实 施 一 项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( 新 方 案 ) , 并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取 消 现 行 方 案 。 详 情 请 参 阅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00/2012 号 及 1076/2012 号 。 载 列 在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新 方 案 下 一 般 安 排 的 受 惠 国 清 单 的 规 例 附 件 II 将 予 修 订 , 并 由 2013 年 2 月 22 日 起 由 授 权 规 例 的 附 件 替 代 。 在 经 订 的 附 件 II 中 , 中 国 内 地 仍 会 保 留 为 受 惠 国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3 年 2 月 21 日

*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