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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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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3/201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

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已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欧 盟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列 于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66/2010 号 ( 该 规 例 ) 内 。 该 规 例 可 于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027:0001:0019:EN:PDF

详 情

  1. 为 提 高 和 简 化 运 作 效 率 , 该 规 例 修 订 建 立 和 申 请 自 愿 性 欧 盟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 的 规 则 。 在 该 规 例 下 , 欧 盟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准 则 将 以 产 品 的 环 保 表 现 为 根 据 。 产 品 如 欲 获 发 环 保 标 签 , 必 须 符 合 适 用 于 有 关 产 品 组 别 的 环 保 标 签 准 则 。 有 关 申 请 须 提 交 成 员 国 的 相 关 认 证 机 构 。 相 关 认 证 机 构 将 与 成 功 的 申 请 人 签 订 合 约 , 涵 盖 使 用 欧 盟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的 条 款 。 营 运 商 须 于 签 署 合 约 后 , 方 可 在 产 品 上 张 贴 欧 盟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和 登 记 编 号 。 认 证 机 构 将 根 据 该 规 例 附 件 III 就 申 请 和 使 用 欧 盟 环 保 标 签 ( 如 产 品 获 发 认 证 ) 收 取 费 用 。

  2. 有 关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 的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980/2000 号 现 予 撤 销 。 现 行 合 约 将 继 续 生 效 , 直 至 合 约 届 满 为 止 , 惟 上 述 合 约 将 采 用 该 规 例 附 件 III 订 明 的 新 收 费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10 年 3 月 4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