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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 于 该 等 程 序 涉 及 的 人 士 数 目 可 能 众 多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可 能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。 为 方 便 欧 洲 委 员 会 能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以 及 选 取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, 应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明 身 分 , 并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第 5.1.1(a) 段 要 求 的 资 料 , 包 括 联 络 资 料 、 营 业 额 、 公 司 / 联 营 公 司 的 活 动 , 以 及 同 意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内 的 指 示 ( 即 同 意 回 答 问 卷 和 接 受 现 场 调 查 ) 。 出 口 生 产 商 应 表 明 , 如 未 获 选 中 纳 入 抽 样 部 分 , 是 否 希 望 取 得 问 卷 及 个 别 倾 销 幅 度 的 声 明 表 格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这 些 资 料 须 于 2010 年 2 月 18 日 起 计 15 日 内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样 的 选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, 则 必 须 于 2010 年 2 月 18 日 起 计 21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如 需 采 取 抽 样 ,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根 据 输 往 欧 盟 出 口 货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时 限 内 可 合 理 进 行 调 查 的 原 则 , 选 出 出 口 生 产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、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及 出 口 生 产 商 商 会 , 将 获 知 会 哪 些 公 司 被 选 中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被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公 司 , 须 于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呈 交 填 妥 的 问 卷 。
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而 未 被 选 中 的 公 司 , 将 被 视 为 合 作 的 公 司 ("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产 商 ")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如 有 意 申 请 个 别 倾 销 幅 度 , 必 须 索 取 问 卷 及 其 他 声 称 表 格 , 并 于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呈 交 填 妥 问 卷 。
欧 洲 委 员 会 亦 会 向 被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所 有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生 产 商 、 有 意 申 请 个 别 倾 销 幅 度 而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产 商 、 任 何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商 会 和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发 出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声 明 表 格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申 请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及 / 或 个 别 待 遇 的 声 明 须 连 同 充 分 证 明 , 在 抽 样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15 日 内 送 达 委 员 会 。
然 而 , 声 称 拥 有 个 别 倾 销 幅 度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应 留 意 , 如 欧 洲 委 员 会 对 出 口 生 产 商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, 并 认 为 出 口 生 产 商 的 数 目 众 多 , 个 别 审 查 会 过 于 繁 复 和 阻 碍 有 关 调 查 准 时 完 成 , 便 可 能 不 为 他 们 计 算 个 别 倾 销 幅 度 。
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须 于 2010 年 2 月 18 日 起 计 37 日 内 表 达 意 见 、 呈 交 资 料 和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。
所 有 有 关 人 士 亦 可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 有 关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, 并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要 求 必 须 于 2010 年 2 月 18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其 后 的 聆 讯 要 求 , 则 必 须 于 欧 洲 委 员 会 与 有 关 人 士 的 往 来 书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欧 洲 委 员 会 预 期 将 选 择 美 国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, 就 中 国 内 地 厘 定 正 常 价 值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于 2010 年 2 月 18 日 起 计 10 日 内 , 就 这 项 选 择 是 否 合 适 , 提 出 意 见 。
所 有 递 交 予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文 件 , 包 括 就 抽 样 的 选 取 所 递 交 的 资 料 、 已 填 妥 的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声 明 表 格 、 已 填 妥 的 问 卷 和 最 新 资 料 , 均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( 包 括 纸 张 及 电 子 形 式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及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∶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∶ N-105 04/092 1049 Brussels Belgium 图 文 传 真 ∶ +32 22956505
如 有 关 人 士 基 于 技 术 理 由 而 无 法 以 电 子 格 式 提 交 文 件 及 要 求 ,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欧 盟 贸 易 局 (Trade DG) 听 证 官 介 入 。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,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、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。 倘 要 求 与 听 证 官 进 行 聆 讯 , 须 以 书 面 提 出 , 并 列 明 原 因 。 如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要 求 必 须 于 2010 年 2 月 18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于 欧 盟 贸 易 局 (Trade DG) 网 站 (http://ec.europa.eu/ trade/ issues/respectrules/ho/index_en.htm)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