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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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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76/201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能 源 标 签

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7 月 2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35/2010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就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的 能 源 标 签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授 权 规 例 ( 欧 洲 联 盟 ) 第 1060/2010 号 ( 该 规 例 )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314:0017:0046:EN:PDF

 

详 情

  1.  
  2. 该 规 例 对 容 量 10 至 1,500 公 升 并 以 电 源 操 作 的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, 包 括 以 非 家 居 用 途 出 售 或 供 冷 冻 食 物 以 外 物 品 的 制 冷 器 具 , 以 及 嵌 入 式 的 器 具 , 就 其 产 品 补 充 资 料 标 签 和 提 供 产 品 补 充 资 料 订 立 规 定 。 该 规 例 亦 适 用 於 可 必 兼 用 电 池 驱 动 的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。 然 而 , 该 规 例 不 适 用 於 以 下 的 制 冷 器 具 :

    - 主 要 采 用 电 力 以 外 能 源 ( 如 液 化 石 油 气 、 火 水 及 生 化 柴 油 ) 的 制 冷 器 具 ;
     
    - 可 经 独 立 购 买 的 直 流 电 / 交 流 电 转 换 器 接 驳 电 源 的 电 池 驱 动 制 冷 器 具 ;
     
    - 作 一 次 性 用 途 的 特 制 制 冷 器 具 , 并 与 其 他 制 冷 型 号 不 相 同 ;
     
    - 供 第 三 产 业 使 用 的 制 冷 器 具 , 在 移 走 冷 冻 食 品 时 会 有 电 子 感 应 , 而 有 关 资 讯 可 经 网 络 联 系 自 动 传 送 至 遥 远 控 制 系 统 作 会 计 用 途 ;
     
    - 主 要 功 能 并 非 透 过 冷 冻 来 贮 藏 食 物 的 器 具 , 如 独 立 式 制 冰 机 或 冷 饮 机 。
     
  1. 根 据 该 规 例 , 制 冷 器 具 供 应 商 和 销 售 商 负 有 若 干 责 任 。 供 应 商 的 责 任 细 节 包 括 确 保 :

  1. 为 每 部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提 供 印 刷 标 签 , 而 其 式 样 须 包 括 该 规 例 附 件 II 所 载 列 的 资 料 ;
     

  2. 备 有 该 规 例 附 件 III 所 载 列 的 产 品 挂 牌 ;
     

  3. 当 有 关 当 局 和 委 员 会 提 出 要 求 时 , 向 其 提 供 该 规 例 附 件 IV 所 载 列 的 技 术 文 件 ;
     

  4. 任 何 广 告 如 披 露 特 定 型 号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的 能 源 相 关 或 价 钱 资 料 , 须 包 含 能 源 效 益 级 别 资 料 ; 以 及
     

  5. 载 有 特 定 型 号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具 体 技 术 参 数 的 任 何 技 术 性 宣 传 资 料 , 须 包 括 该 型 号 的 能 源 效 益 级 别 资 料 。

  1. 至 於 制 冷 器 具 的 销 售 商 , 则 应 确 保 :

  1. 销 售 点 的 每 部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, 须 按 上 文 第 3 段 所 述 , 附 有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标 签 。 该 标 签 应 以 清 晰 可 见 的 方 式 置 於 器 具 表 面 的 前 方 或 顶 部 ;
     

  2. 供 作 销 售 、 租 用 或 分 期 付 款 购 买 的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, 一 如 该 规 例 附 件 V 所 载 述 , 须 按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推 销 ;
     

  3. 任 何 广 告 如 披 露 特 定 型 号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的 能 源 相 关 或 价 钱 资 料 , 须 包 含 该 型 号 的 能 源 效 益 级 别 资 料 ; 以 及
     

  4. 载 有 特 定 型 号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具 体 技 术 参 数 的 任 何 技 术 性 宣 传 资 料 , 须 包 括 该 型 号 的 能 源 效 益 级 别 资 料 。

  1. 为 方 便 制 冷 器 具 供 应 商 和 销 售 商 适 应 该 规 例 下 的 责 任 , 在 2011 年 11 月 30 日 前 已 在 市 面 销 售 的 家 用 制 冷 器 具 , 可 遵 守 於 1994 年 1 月 21 日 发 出 有 关 家 用 电 雪 柜 、 冰 箱 和 雪 柜 连 冰 箱 的 能 源 标 签 的 指 示 94/2/EC 。 除 部 分 特 定 条 文 外 , 上 述 条 例 将 於 2011 年 11 月 30 日 生 效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0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何 佩 仪 代 行 )

2010 年 12 月 13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