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/201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化 妆 品 规 例

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通 过 一 项 化 妆 品 规 例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223/2009 号 。 该 规 例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342:0059:0209:EN:PDF

 

详 情

  1. 为 确 保 人 类 健 康 能 获 得 高 度 保 障 , 该 规 例 制 定 化 妆 品 须 遵 守 的 规 则 。 化 妆 品 的 定 义 为 任 何 拟 用 於 接 触 人 体 外 部 ( 表 皮 、 头 发 系 统 、 指 甲 、 嘴 唇 和 外 生 殖 器 ) 或 牙 齿 和 口 腔 黏 膜 , 作 洁 净 、 薰 香 、 改 变 外 观 、 保 护 、 护 理 , 又 或 改 善 体 味 用 途 的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。

  1. 根 据 该 规 例 , 只 有 指 定 " 承 责 人 " ( 制 造 商 、 进 口 商 或 分 销 商 ) 的 化 妆 品 才 可 在 市 场 上 销 售 , 而 承 责 人 须 确 保 已 就 化 妆 品 履 行 该 规 例 的 有 关 责 任 。 承 责 人 的 特 定 责 任 包 括 :

  1. 确 保 化 妆 品 在 正 常 和 理 应 能 预 知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不 会 影 响 人 类 健 康 。 就 此 须 考 虑 的 事 项 有 :

    - 产 品 的 外 观 , 包 括 须 遵 从 指 示 87/357/EEC ( 有 关 一 般 产 品 安 全 ) ;
    - 标 签 ;
    - 使 用 和 弃 置 的 指 引 ; 以 及
    - 提 供 的 指 示 或 资 料 。
  1. 承 责 人 如 收 到 请 求 , 须 指 出 供 应 有 关 产 品 的 分 销 商 或 其 他 承 责 人 , 以 及 其 供 应 产 品 的 对 象 。 上 述 资 料 须 在 承 责 人 向 分 销 商 提 供 该 批 化 妆 品 後 备 存 三 年 ;

  1. 化 妆 品 的 制 造 应 遵 从 优 良 的 制 造 工 序 , 以 确 保 产 品 符 合 要 求 ;

  1. 化 妆 品 在 推 出 市 场 前 , 承 责 人 须 根 据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, 以 及 拟 备 化 妆 品 安 全 报 告 。 有 关 报 告 的 详 情 载 於 该 规 例 附 件 I 内 ;

  1. 当 化 妆 品 已 在 市 场 上 销 售 , 承 责 人 须 在 该 化 妆 品 最 後 一 批 上 市 後 保 存 产 品 的 资 料 档 案 十 年 。 该 产 品 资 料 档 案 应 可 供 随 时 参 阅 并 包 含 下 列 资 料 :

    - 化 妆 品 的 描 述 , 让 产 品 资 料 档 案 能 按 有 关 产 品 归 档 ;
    - 化 妆 品 安 全 报 告 ;
    - 制 造 方 法 的 描 述 和 遵 从 优 良 制 造 工 序 的 声 明 ;
    - 化 妆 品 声 称 效 果 的 证 明 , 而 有 关 证 明 是 基 於 产 品 的 性 质 或 效 果 ;
    - 为 产 品 或 其 成 分 的 开 发 或 安 全 评 估 而 进 行 的 任 何 动 物 测 试 资 料 ;
  1. 化 妆 品 的 抽 样 检 查 和 分 析 程 序 必 须 可 靠 和 能 够 被 复 制 , 并 宜 采 用 有 关 的 协 调 标 准 ;

  1. 在 化 妆 品 推 出 市 场 前 , 承 责 人 须 以 电 子 方 式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提 交 有 关 该 产 品 的 资 料 。 如 资 料 出 现 任 何 转 变 , 承 责 人 亦 须 提 供 最 新 的 资 料 而 不 得 延 误 ;

  1. 化 妆 品 不 可 含 有 该 规 例 附 件 II 所 载 列 的 违 禁 物 质 。 若 干 物 质 亦 受 附 件 III 所 列 的 限 制 规 管 。 附 件 IV 、 V 、 VI 所 列 以 外 的 着 色 剂 、 防 腐 剂 和 紫 外 光 过 滤 物 ( 具 有 使 用 条 件 ) 亦 被 禁 制 ;

  1. 分 类 为 致 癌 、 诱 变 或 危 害 生 育 的 物 质 禁 用 於 化 妆 品 内 , 但 在 若 干 严 格 限 定 的 情 况 下 除 外 ;

  1. 就 化 妆 品 中 使 用 纳 米 物 料 , 承 责 人 须 於 化 妆 品 上 市 的 六 个 月 前 , 透 过 电 子 渠 道 通 知 委 员 会 。 就 於 2013 年 1 月 11 日 前 上 市 的 化 妆 品 , 承 责 人 须 於 2013 年 1 月 11 日 至 2013 年 7 月 11 日 期 间 通 知 委 员 会 ;

  1. 除 若 干 情 况 下 ( 例 如 : 无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再 可 供 考 虑 ) , 应 禁 止 就 化 妆 品 进 行 动 物 测 试 ;

  1. 在 市 面 销 售 的 化 妆 品 的 容 器 和 包 装 应 具 有 相 关 的 产 品 资 料 , 而 资 料 应 以 不 能 除 掉 、 易 读 和 字 体 清 晰 的 方 式 显 示 。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承 责 人 的 名 称 与 地 址 、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、 按 重 量 或 容 量 计 的 标 示 成 分 、 最 短 保 质 期 、 须 注 意 事 项 、 批 次 编 号 或 任 何 可 以 识 别 该 化 妆 品 的 参 照 、 产 品 的 功 能 和 成 分 等 。 产 品 的 标 签 亦 不 可 误 导 消 费 者 ; 以 及

  1. 产 品 如 有 严 重 不 良 效 果 , 承 责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主 管 当 局 , 呈 报 所 有 已 知 的 严 重 不 良 效 果 、 相 关 产 品 和 任 何 已 执 行 的 补 救 措 施 ( 如 有 的 话 ) 。

  1. 如 出 现 违 规 个 案 , 承 责 人 须 采 取 相 应 其 风 险 性 质 的 所 有 适 当 措 施 , 包 括 采 取 令 化 妆 品 符 合 规 格 的 补 救 措 施 、 从 市 面 撤 回 产 品 或 在 某 限 期 内 回 收 。

  1. 为 了 让 制 造 商 和 商 号 有 足 够 时 间 适 应 该 规 例 的 规 定 , 除 了 若 干 条 文 外 , 该 规 例 将 於 2013 年 7 月 11 日 生 效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10 年 1 月 2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