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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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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6/201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镁 砖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10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19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发 出 公 告 ,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镁 砖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。 该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253:0042:
0045: EN:PDF

详 情

覆 核 理 由

  1. 应 TRL China Ltd. ( 申 请 人 ) 的 要 求 , 欧 洲 委 员 会 展 开 是 项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。 申 请 人 声 称 在 调 查 期 ( 2003 年 4 月 1 日 至 2004 年 3 月 31 日 ) 期 间 , 即 反 倾 销 措 施 订 定 所 依 据 的 日 子 , 并 无 把 有 关 产 品 输 往 欧 盟 。 再 者 , 该 公 司 与 受 现 行 反 倾 销 措 施 规 管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并 无 任 何 关 连 。

  1. 在 审 核 有 关 证 据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足 够 理 由 支 持 展 开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, 故 此 撤 销 对 由 申 请 人 生 产 和 销 售 并 输 往 欧 盟 的 有 关 产 品 所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。 但 与 此 同 时 , 这 些 进 口 产 品 须 由 2010 年 9 月 29 日 起 接 受 登 记 , 为 期 九 个 月 , 以 便 当 覆 核 结 果 证 实 上 述 申 请 人 确 有 参 与 倾 销 时 , 可 追 收 反 倾 销 税 。

覆 核 的 程 序

  1.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的 要 点 如 下 :

背 景

  1. 欧 盟 自 2005 年 10 月 13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镁 砖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现 时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9.9% ( 七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0% 至 18.6% 不 等 )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 

( 李 博 文 代 行 )

2010 年 9 月 28 日


*
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