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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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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8/201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若 干 农 业 及 工 业 产 品 的 关 税 配 额

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1 月 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1/2010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联 盟 关 税 配 额 机 制 下 合 资 格 获 减 免 关 税 的 产 品 名 单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163:0002:0003:EN:PDF

 

详 情

  1. 关 税 配 额 让 联 盟 工 业 可 以 向 外 寻 求 联 盟 内 供 应 不 足 , 或 未 有 供 应 的 产 品 。 符 合 关 税 配 额 资 格 的 产 品 可 以 较 低 税 率 或 零 税 率 输 入 欧 盟 , 惟 只 适 用 於 指 明 时 间 内 配 额 限 额 以 内 的 产 品 。 一 旦 进 口 数 量 达 到 限 额 或 当 配 额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, 联 盟 便 会 恢 复 徵 收 正 常 税 率 的 关 税 。 修 订 详 情 和 配 额 分 别 开 列 於 上 述 规 例 及 其 附 件 。 有 关 修 订 於 2010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李 博 文 代 行 )

2010 年 7 月 2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