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6/1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2/201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REACH 安 全 资 料 表

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9 月 24 日 及 2010 年 4 月 2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78/2009 号 及 174/2010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" 委 员 会 " )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编 纂 REACH 安 全 资 料 表 的 规 定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453/2010 号 ( " 该 规 例 " ) ,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133:0001:0043:EN:PDF

 

详 情

  1. 在 REACH 法 规 之 下 , 安 全 资 料 表 一 直 被 广 泛 应 用 於 提 供 物 质 及 混 合 物 的 资 料 。 然 而 , 委 员 会 现 正 按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272/2008 号 协 调 危 险 物 质 的 分 类 、 包 装 及 标 签 。 在 协 调 程 序 於 2015 年 6 月 1 日 完 成 前 , 将 设 有 过 渡 期 。 因 应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272/2008 号 所 载 的 时 间 表 , 编 纂 REACH 安 全 资 料 表 的 规 定 须 予 修 订 。
     

  2. 根 据 该 规 例 , 由 2010 年 12 月 1 日 起 将 使 用 附 件 I 的 REACH 安 全 资 料 表 规 定 。 待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272/2008 号 下 的 危 险 物 质 协 调 程 序 於 2015 年 6 月 1 日 完 成 後 , 将 开 始 使 用 该 规 例 附 件 II 的 安 全 资 料 表 规 定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10 年 6 月 3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