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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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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7/201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糠 醛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1 月 2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1/2010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刊 登 公 告 , 宣 布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糠 醛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该 公 告 可 经 由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C:2010:107:0010:0013:EN:PDF.

 

详 情

覆 核 理 由

  1. 欧 洲 委 员 会 是 应 两 个 联 盟 生 产 商 Lenzing AG 和 Tanin Sevnica kemicna industrija d.d. ( 申 请 者 ) 的 要 求 而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申 请 者 是 代 表 占 联 盟 糠 醛 生 产 量 超 过 50% 的 主 要 生 产 商 提 出 要 求 。 该 项 要 求 是 基 於 反 倾 销 措 施 有 效 期 届 满 後 , 倾 销 情 况 可 能 会 继 续 出 现 , 并 对 联 盟 工 业 再 次 造 成 损 害 。

覆 核 程 序

  1. 届 满 期 覆 核 的 要 点 如 下 :

背 景

  1. 欧 盟 由 1995 年 1 月 22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糠 醛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每 公 吨 352 欧 元 。 在 中 期 覆 核 之 後 , 该 反 倾 销 税 由 1999 年 12 月 23 日 起 延 长 4 年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於 2003 年 12 月 18 日 展 开 上 述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根 据 覆 核 调 查 的 结 果 , 有 关 的 确 定 反 倾 措 施 由 2005 年 4 月 29 日 起 继 续 实 施 , 为 期 5 年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李 博 文 代 行 )

2010 年 4 月 2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