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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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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8/201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碳 酸 钡 所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即 将 届 满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7 月 2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73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刊 登 公 告 ,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碳 酸 钡 所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即 将 届 满 。 该 公 告 可 经 由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C:2010:078:0004:0004:EN:PDF

详 情

  1. 欧 盟 自 2005 年 7 月 22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碳 酸 钡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每 公 吨 56.4 欧 元 ( 两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分 别 为 每 公 吨 6.3 欧 元 和 8.1 欧 元 )

  1. 除 非 有 针 对 该 项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覆 核 根 据 公 告 中 第 2 段 所 载 程 序 展 开 , 否 则 反 倾 销 税 的 有 效 期 将 於 2010 年 7 月 22 日 届 满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 

( 陈 继 芬 代 行 )

2010 年 3 月 29 日

*
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