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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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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S/F to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4/201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为 食 品 内 若 干 污 染 物
釐 订 最 高 水 平 的 规 例

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7 月 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48/2008 号 。 最 近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两 项 规 例 , 修 订 关 于 食 品 内 若 干 污 染 物 的 最 高 水 平 的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881/2006 号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列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联 盟 ) 第 105/2010 号 和 第 165/2010 号 ( " 该 等 规 例 " ) 。 该 等 规 例 分 别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035:0007:0008:EN:PDF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050:0008:0012:EN:PDF

详 情

  1. 为 保 障 公 众 衞 生 , 以 及 根 据 最 新 的 科 学 资 料 , 欧 盟 当 局 认 为 有 需 要 修 订 若 干 食 品 内 的 赭 曲 霉 毒 素 A 和 黄 曲 霉 毒 素 的 最 高 水 平 。 有 关 修 订 的 详 情 载 於 该 等 规 例 之 内 。

  1.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165/2010 号 将 於 2010 年 3 月 8 日 起 实 施 , 而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105/2010 号 则 於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 新 规 定 并 不 适 用 於 在 上 述 日 期 前 已 在 共 同 体 市 场 上 销 售 的 若 干 产 品 。 就 该 两 项 规 例 而 言 , 食 品 业 务 营 运 人 须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, 证 明 产 品 推 出 市 场 发 售 的 时 间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10 年 3 月 1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