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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6/1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7/200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、 标 签 和 包 装

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最 近 通 过 一 项 有 关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分 类 、 标 签 和 包 装 的 规 例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272/2008 号 ( " 该 规 例 " ) 。 该 规 例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353:0001:1355:EN:PDF

详 情

  1. 该 规 例 旨 在 协 调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准 则 , 以 及 有 害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的 标 签 和 包 装 规 则 。 根 据 该 规 例 , 制 造 商 、 进 口 商 和 後 阶 段 使 用 者 有 责 任 就 市 场 上 销 售 的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作 出 分 类 、 标 签 和 包 装 。 物 品 的 制 造 商 、 生 产 商 和 进 口 商 亦 须 就 受 到 REACH 注 册 或 通 知 规 定 规 管 的 物 质 作 出 分 类 。
     
  2. 该 规 例 的 主 要 条 文 包 括 :
    1. 危 险 分 类 - 物 质  / 混 合 物 的 制 造 商 、 进 口 商 和 後 阶 段 使 用 者 须 根 据 该 规 例 题 目 II 所 载 程 序 和 准 则 确 定 与 有 关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相 关 的 危 险 ( 例 如 对 身 体 、 健 康 或 环 境 构 成 的 危 险 等 ) ;
       
    2. 以 标 签 形 式 就 危 险 作 出 通 知 - 被 归 类 为 危 险 并 存 放 於 包 装 内 的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必 须 加 上 标 签 , 以 提 供 该 规 例 题 目 III 所 订 明 的 资 料 ;
       
    3. 包 装 - 盛 载 危 险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包 装 必 须 符 合 该 规 例 题 目 IV 的 规 定 ; 以 及
       
    4. 分 类 和 标 签 目 录 - 欧 洲 化 学 品 管 理 局 将 会 以 数 据 库 形 式 建 立 和 管 理 分 类 和 标 签 目 录 , 当 中 资 料 包 括 根 据 REACH 规 定 所 提 交 而 成 为 注 册 一 部 份 的 资 料 , 以 及 共 同 体 通 用 的 协 调 分 类 和 标 签 。
  3. 就 该 规 例 所 订 明 分 类 、 标 签 和 包 装 的 规 定 方 面 , 有 关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的 实 施 日 期 分 别 为 2010 年 12 月 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1 日 。 关 于 危 险 物 质 分 类 、 包 装 和 标 签 的 原 有 指 示 67/548/EEC 和 关 于 危 险 制 品 的 原 有 指 示 1999/45/EC 将 於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废 除 。
     
  4. 该 规 例 经 采 纳 後 , 参 照 指 示 67/548/EEC 和 1999/45/EC 而 制 订 的 若 干 法 例 也 随 之 修 订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列 於 指 示 2008/112/EC 和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336/2008 号 , 并 可 透 过 以 下 网 页 浏 览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345:0068:0074:EN:PDF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354:0060:0061:EN:PDF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09 年 1 月 3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