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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 洲 委 员 会 将 向 申 请 人 和 中 国 内 地 当 局 发 出 问 卷 , 以 搜 集 调 查 所 需 资 料 。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必 须 于 2009 年 7 月 2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明 身 分 、 表 达 意 见 和 提 交 问 卷 回 覆 或 任 何 其 他 资 料 。 他 们 亦 可 于 2009 年 7 月 2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申 请 召 开 聆 讯 。
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申 请 人 和 中 国 内 地 当 局 发 出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或 个 别 待 遇 声 明 表 格 。 申 请 人 须 把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和 / 或 个 别 待 遇 声 明 表 格 , 连 同 充 分 证 明 , 在 2009 年 7 月 2 日 起 计 15 日 内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欧 洲 委 员 会 预 期 将 选 择 日 本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, 以 厘 定 有 关 产 品 在 中 国 内 地 正 常 价 值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于 2009 年 7 月 2 日 起 计 10 日 内 , 就 这 项 选 择 是 否 合 适 , 提 出 意 见 。
所 有 递 交 予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均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( 而 非 电 子 形 式 ,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及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∶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N 105 4/92
B-1049 Brussels
BELGIUM
图 文 传 真 ∶ (32-2)295 65 05
如 有 关 人 士 认 为 在 行 使 抗 辩 权 时 遇 到 困 难 , 可 要 求 听 证 官 介 入 。 听 证 官 在 有 需 要 时 , 会 就 抗 辩 程 序 中 妨 碍 到 维 护 有 关 人 士 利 益 的 程 序 事 宜 ( 特 别 是 关 于 取 阅 档 案 、 保 密 、 延 长 时 限 , 以 及 处 理 书 面 及 / 或 口 头 意 见 的 方 法 ) 作 出 调 停 。 有 关 人 事 可 于 欧 盟 贸 易 局 (DG
Trade) 网 站
( 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 )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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