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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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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2/200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 * : 终 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12 月 1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19/2007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公 布 规 例 , 终 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067:0001:0004:EN:PDF

详 情

  1. 上 述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是 应 Yale (Hangzhou) Industrial Products Co. Ltd ( " 申 请 人 " ) 的 要 求 而 展 开 。 申 请 人 指 称 确 立 现 有 反 倾 销 措 施 时 所 依 据 的 情 况 已 有 转 变 , 而 有 关 转 变 属 持 久 性 质 。 因 此 , 根 据 先 前 确 立 的 倾 销 幅 度 而 制 定 的 现 有 措 施 , 似 乎 已 无 须 继 续 实 施 以 抵 消 倾 销 。

  2.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, 当 局 认 为 申 请 人 并 不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和 个 别 待 遇 的 条 件 。 申 请 人 并 无 获 得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或 个 别 待 遇 , 而 其 情 况 与 原 有 调 查 时 并 无 不 同 。 因 此 , 当 局 应 终 止 上 述 覆 核 而 无 须 修 改 有 关 措 施 。

  3. 此 外 , 申 请 人 於 2009 年 1 月 22 日 致 函 欧 洲 委 员 会 , 撤 销 其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的 申 请 。

  4. 因 此 , 欧 洲 委 员 会 决 定 终 止 上 述 覆 核 , 并 且 不 修 改 现 正 生 效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。 申 请 人 的 税 率 将 保 持 不 变 , 维 持 在 原 有 调 查 所 确 立 的 反 倾 销 税 率 ( 即 46.7% ) 。

背 景

  1. 欧 盟 自 2005 年 7 月 22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现 时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46.7% ( 四 家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7.6% 至 39.9% 不 等 )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陈 楚 龙 代 行 )

2009 年 3 月 12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