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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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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56/200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关 于 食 品 标 签 的 指 示

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1 月 1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7/2007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" 委 员 会 " )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修 订 关 于 食 品 标 签 的 指 示 2000/13/EC 的 附 件 IIIa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指 示 2007/68/EC ( " 该 指 示 " ) 。 该 指 示 可 於 下 列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site/en/oj/2007/l_310/l_31020071128en00110014.pdf

详 情

  1.  
  2. 指 示 2000/13/EC 附 件 IIIa 载 有 一 份 食 物 名 单 , 名 单 上 的 食 物 成 分 可 令 患 有 食 物 敏 感 症 的 人 士 出 现 不 良 反 应 , 故 必 须 标 示 在 食 品 标 签 上 。 然 而 , 根 据 最 新 的 科 学 发 现 ,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, 载 列 在 附 件 IIIa 的 食 物 成 分 所 衍 生 的 若 干 成 分 或 物 质 , 引 起 不 良 反 应 的 机 会 较 微 。 有 鑑 於 此 , 附 件 IIIa 已 按 该 指 示 作 出 修 订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吴 兆 文 代 行 )

2007 年 11 月 3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