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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/200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对 销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险 物 质 和 制 剂 的 限 制

欧 盟 当 局 最 近 通 过 了 两 项 指 示 , 以 修 订 关 于 限 制 销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险 物 质 和 制 剂 的 委 员 会 指 示 76/769/EEC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指 示 2006/122/EC 和 2006/139/EC 。 这 两 项 指 示 的 副 本 分 别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I II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 
  2. 为 加 强 保 障 人 类 健 康 和 保 护 环 境 , 欧 盟 当 局 认 为 须 对 若 干 碳 氟 化 合 物 的 销 售 和 使 用 作 出 限 制 。 指 示 2006/122/EC 的 附 件 订 明 , 碳 氟 化 合 物 的 浓 度 以 质 量 计 如 等 於 或 高 於 0.005% , 即 不 得 推 出 市 场 销 售 或 用 作 为 物 质 或 制 剂 成 分 ; 或 就 半 制 成 品 或 其 部 件 而 言 , 碳 氟 化 合 物 的 浓 度 以 质 量 计 如 等 於 或 高 於 其 特 定 部 件 0.1% , 即 不 得 在 市 场 销 售 ; 或 就 纺 织 品 或 其 他 涂 层 物 料 而 言 , 碳 氟 化 合 物 的 含 量 如 等 於 或 高 於 每 平 方 米 涂 层 物 料 1 微 克 的 比 例 , 即 不 得 在 市 场 销 售 。 在 航 空 、 半 导 体 、 电 镀 和 摄 影 等 行 业 使 用 碳 氟 化 合 物 的 若 干 情 况 可 获 豁 免 , 但 当 局 将 来 会 检 讨 是 否 有 其 他 较 安 全 的 物 质 和 技 术 可 供 代 替 使 用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列 於 指 示 的 附 件 。 这 些 措 施 将 於 2008 年 6 月 27 日 起 实 施 。 不 过 , 不 符 合 这 项 指 示 规 定 的 灭 火 泡 沫 , 如 果 在 2006 年 12 月 27 日 之 前 已 在 市 场 上 销 售 , 则 仍 可 继 续 使 用 , 直 至 2011 年 6 月 27 日 为 止 。
     
  3. 指 示 76/769/EC 准 许 使 用 若 干 砷 化 合 物 作 爲 处 理 木 材 的 杀 虫 剂 , 并 就 经 砷 处 理 的 木 材 的 销 售 和 使 用 订 定 规 则 。 由 於 杀 虫 剂 产 品 亦 受 指 示 98/8/EC 所 规 管 , 当 局 因 此 修 订 指 示 76/769/EC , 以 确 保 两 项 指 示 在 实 施 时 原 则 一 致 。 简 单 来 説 , 有 关 修 订 主 要 就 於 2007 年 9 月 30 日 之 前 在 欧 盟 使 用 , 经 砷 或 铜 、 铬 、 砷 化 合 物 处 理 的 木 材 订 明 条 文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列 於 指 示 2006/139/EC 的 附 件 。 这 些 条 文 将 最 迟 於 2007 年 9 月 30 日 实 施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潘 廸 美 代 行 )

2007 年 1 月 1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