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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9/200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关 于 食 物 的 营 养 和 健 康 声 称 的 规 例

欧 洲 议 会 及 欧 盟 理 事 会 已 通 过 规 例 , 指 出 使 用 关 于 食 物 的 营 养 和 健 康 声 称 的 条 件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924/2006 号 (" 该 规 例 ") 。 该 规 例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该 规 例 开 列 使 用 食 物 的 营 养 和 健 康 声 称 的 条 文 , 以 协 调 欧 盟 成 员 国 采 取 的 措 施 , 并 确 保 消 费 者 得 到 高 度 保 障 。 该 规 例 适 用 於 商 业 通 讯 上 作 出 的 营 养 和 健 康 声 称 , 不 论 是 食 物 标 签 、 陈 述 或 广 告 。 不 过 , 酒 精 含 量 达 1.2% ( 以 容 量 计 ) 以 上 的 饮 品 , 不 得 作 出 营 养 声 称 或 任 何 健 康 声 称 , 但 有 关 减 少 酒 精 含 量 或 热 量 的 营 养 声 称 则 除 外 。

营 养 声 称

  1. 营 养 声 称 是 指 声 明 、 表 示 或 暗 示 指 该 种 食 物 含 有 特 别 的 有 益 有 营 养 特 质 的 声 称 , 包 括 i) 提 供 、 减 慢 或 加 快 提 供 、 或 不 提 供 能 量 ( 热 值 ) ; 或 ii) 含 有 、 含 有 较 少 或 较 多 、 或 不 含 某 种 营 养 或 其 他 物 质 。 营 养 声 称 的 例 子 包 括 " 高 蛋 白 " 、 " 低 脂 " 、 " 无 糖 " 等 。
  2. 只 有 开 列 於 该 规 例 附 件 中 , 并 符 合 附 件 内 相 关 条 件 的 营 养 声 称 , 方 允 许 使 用 。

健 康 声 称

  1. 健 康 声 称 是 指 声 明 、 表 示 或 暗 示 某 类 食 物 、 某 种 食 物 或 食 物 中 的 成 分 与 健 康 存 在 关 系 。 健 康 声 称 必 须 包 括 下 列 资 料 , 才 会 允 许 使 用 :

    i) 指 出 多 元 及 均 衡 饮 食 和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的 重 要 性 的 声 明 ;

    ii) 达 到 声 称 的 良 好 效 果 所 需 的 食 物 份 量 和 食 用 模 式 ;

    ii) 向 应 避 免 食 用 该 食 物 的 人 士 发 出 的 声 明 ; 以 及

    iii) 不 可 过 量 食 用 的 警 告 。

  2. 不 得 使 用 的 健 康 声 称 如 下 :

    i) 表 示 不 食 用 该 食 物 会 影 响 健 康 的 声 称 ;

    ii) 提 及 减 轻 体 重 的 速 度 或 幅 度 的 声 称 ;

    iii) 在 没 有 认 可 的 情 况 下 , 提 及 个 别 医 生 或 健 康 专 家 及 其 他 有 关 连 者 的 推 荐 。

  3. 除 了 该 等 指 称 能 减 低 患 病 风 险 的 健 康 声 称 外 , 欧 洲 委 员 会 将 会 在 2010 年 1 月 31 日 前 通 过 包 含 获 核 准 使 用 的 声 称 和 所 有 必 要 使 用 条 件 的 一 览 表 。 该 等 声 称 无 须 经 过 授 权 程 序 便 可 使 用 。
  4. " 减 低 疾 病 风 险 声 称 " 为 声 明 、 表 示 或 暗 示 食 用 某 类 食 物 、 某 种 食 物 或 食 物 中 的 成 分 能 大 大 减 低 患 上 某 种 人 类 疾 病 的 风 险 因 素 的 健 康 声 称 。 该 等 声 称 必 须 通 过 批 准 程 序 , 才 可 与 必 要 使 用 条 件 , 同 列 於 获 核 准 使 用 的 声 称 的 一 览 表 。 批 准 程 序 载 於 该 规 例 。 有 关 声 称 一 经 加 入 一 览 表 内 , 所 有 食 物 经 营 者 均 可 使 用 。

生 效

  1. 该 规 例 由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 在 2007 年 7 月 1 日 前 推 出 市 场 或 加 上 标 签 但 未 能 符 合 该 规 例 的 食 物 , 可 继 续 销 售 直 至 食 用 有 效 日 期 届 满 为 止 , 但 以 2009 年 7 月 31 日 为 限 。 根 据 该 规 例 , 食 物 的 标 签 、 陈 述 或 广 告 上 的 商 标 或 商 品 名 称 亦 可 解 释 作 为 营 养 或 健 康 声 称 。 如 这 些 商 标 或 商 品 名 称 不 符 合 该 规 例 , 仍 可 继 续 销 售 直 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 为 止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潘 廸 美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7 年 1 月 15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