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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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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83/200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
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和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所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届 满 期 覆 核 结 果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7 月 1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71/2006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公 布 规 例 , 根 据 届 满 期 覆 核 结 果 , 决 定 维 持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和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所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site/en/oj/2007/l_272/l_27220071017en00010020.pdf

  1.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(a) 产 品 :

具 有 一 枝 或 以 上 玻 璃 管 , 所 有 照 明 零 件 及 电 子 组 件 安 装 於 灯 脚 或 和 灯 脚 连 成 一 体 的 以 交 流 电 运 作 的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( 包 括 交 流 直 流 电 两 者 兼 用 的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)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539 31 90 (TARIC 代 码 8539 31 90 95) 。

(b) 税 率 :

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66.1% ( 8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税 率 由 0% 至 59.5% 不 等 )。

(c) 生 效 日 期 : 2007 年 10 月 18 日
(d) 实 施 期 : 一 年
  1. 由 2007 年 10 月 18 日 起 , 欧 盟 对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和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和 菲 律 宾 ( TARIC 代 码 为 8539 31 90 92 ) , 均 徵 收 适 用 於 中 国 内 地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66.1% 。 税 项 实 施 期 由 2007 年 10 月 18 日 起 计 , 为 期 一 年 。

背 景

  1. 欧 盟 自 2001 年 7 月 20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66.1% ( 8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税 率 由 0% 至 59.5% 不 等 ) 。 根 据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, 欧 盟 理 事 会 决 定 由 2005 年 6 月 10 日 起 , 把 对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扩 展 至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/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。

  2. 在 2006 年 4 月 , Community Feder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 of CFL-i 要 求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, 指 称 在 该 反 倾 销 措 施 有 效 期 届 满 後 , 倾 销 情 况 会 继 续 出 现 , 并 对 共 同 体 工 业 造 成 损 害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因 此 在 2006 年 7 月 19 日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在 届 满 期 覆 核 有 结 果 前 , 有 关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继 续 有 效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邓 裕 谦 代 行 )

2007 年 10 月 1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