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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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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53/200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限 制 若 干 染 发 剂 化 学 品 的 使 用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8 月 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4/2006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限 制 若 干 染 发 剂 化 学 品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指 示 2007/54/EC ( " 有 关 指 示 " ) 。 有 关 指 示 可 经 由 下 列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site/en/oj/2007/l_226/l_22620070830en00210027.pdf

详 情

  1.  
  2. 为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健 康 , 欧 盟 当 局 认 为 须 禁 止 使 用 85 种 染 发 剂 化 学 品 , 一 些 其 他 染 发 剂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亦 须 受 若 干 条 件 的 限 制 。 有 关 详 情 分 别 载 於 该 指 示 的 附 件 第 (1) 和 (2) 条 。 指 示 的 条 款 将 於 2008 年 6 月 18 日 起 生 效 。
     
  3. 此 外 , 就 建 议 禁 止 使 用 49 种 染 发 剂 , 委 员 会 正 进 行 公 众 咨 询 。 有 关 人 士 , 包 括 成 员 国 、 生 产 商 、 相 关 业 界 和 消 费 者 组 织 , 可 就 建 议 禁 令 的 潜 在 影 响 提 交 相 关 意 见 和 资 料 。 公 众 咨 询 的 期 限 为 2007 年 10 月 10 日 。 有 关 公 众 咨 询 的 详 情 , 以 及 49 种 建 议 禁 止 使 用 的 染 发 剂 的 列 表 , 可 於 下 列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ec.europa.eu/enterprise/cosmetics/doc/consultation_ban_49_2007_08.pdf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吴 兆 文 代 行 )

2007 年 9 月 2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