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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/200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有 关 设 计 供 若 干 电 压 限 度 内 使 用 的 电 动 设 备 的 指 示

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取 代 有 关 设 计 供 若 干 电 压 限 度 内 使 用 的 电 动 设 备 的 指 示 73/23/EEC 。 详 情 载 於 指 示 2006/95/EC (" 该 指 示 ") , 有 关 指 示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随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 
  2. 受 该 指 示 条 文 规 限 的 电 动 设 备 , 包 括 设 计 供 电 压 额 定 值 介 乎 50 至 1000 伏 特 之 间 的 交 流 电 使 用 ; 以 及 设 计 供 介 乎 75 至 1500 伏 特 之 间 的 直 流 电 使 用 的 任 何 设 备 , 但 该 指 示 附 件 II 所 列 者 除 外 。
     
  3. 根 据 该 指 示 , 欧 盟 成 员 国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, 以 确 保 有 关 电 动 设 备 是 按 欧 洲 共 同 体 现 时 在 安 全 事 务 上 实 施 的 良 好 工 程 规 範 所 制 造 , 然 後 方 可 以 推 出 市 场 。 该 等 适 当 的 措 施 包 括 :
    1. 符 合 协 调 标 准 ;
       
    2. 如 无 协 调 标 准 , 则 须 符 合 电 动 设 备 批 准 规 则 国 际 委 员 会 (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the Rules for the Approval of Electrical Equipment(CEE)) 或 欧 盟 接 受 的 国 际 电 工 技 术 委 员 会 (IEC) 的 安 全 规 定 ; 或
       
    3. 如 i) 和 ii) 项 皆 无 , 须 符 合 欧 盟 成 员 国 实 施 的 标 准 的 相 关 规 定 。

i) 和 ii) 的 一 览 表 刊 登 於 欧 盟 官 方 刊 物 。

  1. 电 动 设 备 推 出 市 场 前 , 必 须 贴 上 "CE" 标 志 , 以 证 明 设 备 符 合 该 指 示 的 规 定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潘 廸 美 代 行 )

2007 年 1 月 1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