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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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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8/200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预 期 会 与 食 品 接 触 的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优 良 制 造 规 範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12 月 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3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关 于 预 期 会 与 食 品 接 触 的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优 良 制 造 规 範 的 规 例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2023/2006 号 ( " 该 规 例 " ) 。 该 规 例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随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根 据 关 于 预 期 会 与 食 品 接 触 的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规 例 第 1935/2004 号 , 物 料 及 物 品 须 按 照 优 良 制 造 规 範 生 产 , 务 求 在 正 常 或 可 预 见 的 使 用 情 况 下 , 这 些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构 成 物 所 转 移 至 食 品 的 份 量 , 不 会 达 到 可 以 危 害 人 类 健 康 的 程 度 、 令 食 品 成 分 出 现 不 能 接 受 的 改 变 、 或 令 食 品 的 感 官 鑑 定 特 徵 变 差 。 虽 然 个 别 行 业 已 制 定 优 良 制 造 规 範 , 但 仍 有 些 行 业 尚 未 做 妥 。 为 确 保 统 一 , 欧 洲 委 员 会 已 公 布 适 用 於 所 有 行 业 和 所 有 生 产 阶 段 的 优 良 制 造 规 範 。 详 情 载 於 该 规 例 。
  2. 此 外 , 该 规 例 的 附 件 亦 就 涉 及 印 刷 墨 水 和 印 刷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工 序 的 优 良 制 造 规 範 , 订 有 详 细 规 则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潘 廸 美 代 行 )

2007 年 1 月 1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