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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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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7/200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关 于 食 品 标 签 的 指 示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1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/2004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修 订 关 于 食 品 标 签 的 指 示 2000/13/EC 。 详 情 载 於 指 示 2006/142/EC ( " 该 指 示 " ) 。 该 指 示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随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 
  2. 根 据 最 新 的 科 学 知 识 , 有 多 宗 个 案 的 报 告 指 含 羽 扇 豆 和 软 体 动 物 的 食 品 与 出 现 过 敏 反 应 有 关 。 有 鑑 於 此 , 羽 扇 豆 和 软 体 动 物 , 以 及 其 制 品 已 加 入 指 示 2000/13/EC 的 附 件 IIIa 内 , 该 附 件 开 列 一 份 名 单 , 列 明 必 须 於 食 品 标 签 上 显 示 的 成 分 。 欧 盟 成 员 国 须 於 2007 年 12 月 23 日 或 之 前 , 实 施 遵 行 该 指 示 所 需 的 法 律 、 规 例 和 行 政 条 文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潘 廸 美 代 行 )

2007 年 1 月 1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