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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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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65/200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用 作 减 肥 的 控 制 热 量 饮 食 中 的 食 品 的 标 签 、 广 告 宣 传 及 包 装

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修 订 关 于 预 期 用 作 减 肥 的 控 制 热 量 饮 食 中 的 食 品 的 指 示 96/8/EC 号 。 详 情 载 于 委 员 会 指 示 2007/29/EC (" 该 指 示 ") 。 该 指 示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∶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site/en/oj/2007/l_139/l_13920070531en00220023.pdf

详 情

  1. 用 作 减 肥 的 控 制 热 量 饮 食 中 的 食 品 属 特 别 提 炼 的 食 品 , 按 照 生 产 商 指 示 , 可 用 以 替 代 每 日 饮 食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分 量 。 之 前 , 生 产 商 并 不 可 以 在 产 品 的 标 签 或 广 告 宣 传 提 述 减 低 食 欲 或 增 加 饱 肚 感 觉 。 该 指 示 现 准 许 作 上 述 声 称 , 但 条 件 是 有 关 声 称 必 须 符 合 关 于 使 用 食 物 的 营 养 和 健 康 声 称 的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924/2006 号 ( 见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9/2007 号 ) 。 必 须 注 意 , 产 品 的 标 签 、 广 告 宣 传 及 包 装 不 得 提 及 使 用 产 品 后 可 达 致 的 减 肥 速 度 或 可 减 少 的 重 量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0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吴 家 豪 代 行 )

2007 年 7 月 1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