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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/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0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纤 维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

本 署 曾 分 别 於 2005 年 3 月 23 日 和 12 月 2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1/2005 号 和 第 553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公 布 规 例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纤 维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。 该 规 例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覆 核 理 由

  1.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生 产 商 Huvis Sichuan ( " 申 请 人 " ) 的 要 求 , 在 2006 年 2 月 26 日 展 开 该 项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。 申 请 人 声 称 , 它 是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运 作 , 而 且 是 於 据 以 订 定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调 查 期 ( 即 2003 年 1 月 1 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) 过 後 , 才 开 始 将 有 关 产 品 输 往 欧 盟 , 再 者 它 与 受 现 行 反 倾 销 措 施 规 管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并 无 关 系 。
  2. 在 审 核 有 关 证 据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足 够 理 由 支 持 展 开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, 以 决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运 作 或 符 合 享 有 个 别 税 率 的 规 定 。 因 此 , 撤 销 对 由 申 请 人 生 产 的 进 口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纤 维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。 这 些 进 口 产 品 须 由 2006 年 2 月 26 日 起 接 受 登 记 , 为 期 九 个 月 , 以 便 当 覆 核 结 果 证 实 上 述 申 请 人 确 有 参 与 倾 销 , 可 向 它 追 收 反 倾 销 税 。

覆 核 程 序

  1.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的 要 点 如 下 :
(a) 规 例 生 效 日 期 2006 年 2 月 26 日
(b) 产 品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纤 维 , 未 粗 梳 、 精 梳 或 用 其 他 方 法 处 理 , 以 供 纺 纱 用 , 现 时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5503 20 00 ( 此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用 ) 。
(c) 程 序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6 年 2 月 26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以 书 面 向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, 递 交 问 卷 回 覆 和 提 供 证 据 。 有 关 人 士 亦 可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
参 与 调 查 的 有 关 人 士 , 可 於 2006 年 2 月 26 日 起 计 10 日 内 , 就 选 择 美 国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的 第 三 国 家 , 是 否 适 合 据 以 确 定 中 国 内 地 的 正 常 价 值 ,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提 交 意 见 。

市 场 经 济 地 位 申 请 须 连 同 充 分 证 明 , 在 2006 年 2 月 26 日 起 计 21 日 内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
所 有 递 交 予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均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( 并 非 电 子 形 式 ,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及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邮 寄 地 址 如 下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B
Office:J-79 5/16
B-1049 Brussels
图 文 传 真 : (32-2)295 65 05

背 景

  1. 欧 盟 自 2005 年 3 月 18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聚 酯 切 段 短 纤 维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49.7% ( 个 别 公 司 除 外 , 税 率 由 4.9% 至 26.3% 不 等 ) 。 此 外 , 欧 洲 委 员 会 亦 於 2005 年 12 月 22 日 就 低 熔 聚 酯 切 段 短 纤 维 不 应 纳 入 该 反 倾 销 措 施 所 涵 盖 的 产 品 範 围 ,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详 情 请 参 阅 上 文 第 1 段 所 述 的 有 关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27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曾 婉 琪 代 行 )

何 静 宜 ( 代 署 )

2006 年 3 月 1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