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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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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:
CR EIC 230/2/3/1/13 &
EIC 230/2/3/2/13
 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5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香 港 和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类 进 口 磁 碟 ( 三 吋 半 磁 碟 )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届 满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6 月 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02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刊 登 公 告 , 宣 布 对 源 自 香 港 和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类 进 口 磁 碟 ( 三 吋 半 磁 碟 )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届 满 。 该 公 告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欧 盟 自 1994 年 9 月 11 日 起 ,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若 干 类 进 口 磁 碟 ( 三 吋 半 磁 碟 )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27.4% , 并 在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, 把 该 反 倾 销 税 由 2002 年 2 月 22 日 起 延 长 4 年 。
     
  2. 欧 盟 自 1993 年 10 月 22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类 进 口 磁 碟 ( 三 吋 半 磁 碟 )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9.4% , 并 在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, 把 该 反 倾 销 税 由 2002 年 2 月 22 日 起 延 长 4 年 。
     
  3. 鑑 於 无 人 要 求 进 行 届 满 期 覆 核 , 该 两 项 反 倾 销 税 的 有 效 期 将 於 2006 年 2 月 22 日 届 满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6 年 2 月 1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