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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CR EIC 230/1/5/1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1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欧 盟 扩 大 後 划 一 关 税 和 反 倾 销 措 施

两 个 新 成 员 国 ( 保 加 利 亚 和 罗 马 尼 亚 ) 将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加 入 欧 盟 。 这 两 个 新 成 员 国 加 入 欧 盟 後 , 会 使 其 贸 易 制 度 与 欧 盟 的 贸 易 制 度 一 致 。 与 香 港 利 益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範 畴 , 包 括 划 一 关 税 和 反 倾 销 措 施 。

详 情

  1. 保 加 利 亚 和 罗 马 尼 亚 与 欧 盟 顺 利 完 成 入 盟 谈 判 後 , 在 卢 森 堡 签 订 《 入 盟 条 约 》 ( Treaty of Accession ) , 条 约 经 全 部 25 个 现 有 成 员 国 和 两 个 准 成 员 国 确 认 後 , 保 加 利 亚 和 罗 马 尼 亚 会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入 盟 。 由 该 日 起 , 保 加 利 亚 和 罗 马 尼 亚 会 采 用 欧 盟 的 共 同 商 贸 政 策 , 包 括 共 同 关 税 , 以 及 保 护 贸 易 措 施 , 例 如 反 倾 销 措 施 。

划 一 关 税

  1. 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, 欧 盟 的 共 同 关 税 会 适 用 於 新 成 员 国 。 就 香 港 输 往 保 加 利 亚 和 罗 马 尼 亚 的 主 要 本 地 出 口 而 言 , 现 时 大 部 分 产 品 类 别 的 关 税 税 率 , 都 较 欧 盟 为 高 。 整 体 而 言 , 新 成 员 国 在 采 用 共 同 关 税 後 , 香 港 输 往 这 些 国 家 的 本 地 出 口 须 缴 付 的 关 税 总 额 将 会 降 低 。

实 施 欧 盟 现 行 的 反 倾 销 措 施

  1. 该 两 个 新 成 员 国 加 入 欧 盟 後 , 现 正 生 效 的 欧 盟 反 倾 销 措 施 ** 会 自 动 扩 展 至 新 成 员 国 。 根 据 欧 洲 委 员 会 在 2006 年 12 月 7 日 发 出 的 公 告 ( 该 公 告 副 本 (pdf 格 式 )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) , 产 品 输 往 欧 盟 的 第 三 国 家 出 口 商 , 只 要 提 交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在 欧 盟 扩 大 後 市 场 情 况 有 变 , 便 可 就 任 何 扩 展 後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要 求 覆 核 。 有 关 在 2007 年 1 月 1 日 前 展 开 正 在 进 行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, 如 在 调 查 完 成 後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, 该 措 施 便 适 用 於 全 部 27 个 成 员 国 的 进 口 产 品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浏 览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欧 盟 扩 大 贸 易 保 障 的 网 页 (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issues/respectrules/tdi_enlarg/index_en.htm) , 参 阅 更 详 细 资 料 。
     
  2. 有 关 人 士 亦 可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服 务 台 联 络 , 查 询 关 于 反 倾 销 的 事 宜 ( 服 务 台 的 联 络 方 法 , 请 浏 览 欧 洲 委 员 会 网 页 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issues/respectrules/tdi_enlarg/contacts.htm) 。

输 往 新 成 员 国 的 本 地 出 口

  1. 香 港 与 两 个 新 成 员 国 的 贸 易 量 不 算 大 。 在 2006 年 首 10 个 月 , 香 港 输 往 保 加 利 亚 和 罗 马 尼 亚 的 本 地 出 口 总 值 为 2,680 万 港 元 , 相 等 於 香 港 输 往 现 时 25 个 欧 盟 成 员 国 的 本 地 出 口 总 值 的 0.11% ( 或 输 往 全 球 的 本 地 出 口 总 值 的 0.02% )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王 国 彪 代 行 )

随 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6 年 12 月 14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** 欧 盟 现 时 没 有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产 品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