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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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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89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关 于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对 甲 酚 所 施 加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公 告

本 署 曾 於 2003 年 9 月 2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46/2003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在 官 方 刊 物 中 刊 登 公 告 , 内 容 是 关 于 对 由 Shandong Reipu Biochemicals Co Ltd 制 造 而 输 入 欧 洲 共 同 体 的 对 甲 酚 所 施 加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。 根 据 欧 洲 共 同 体 初 审 法 院 的 判 决 , 上 述 公 司 毋 须 再 受 针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对 甲 酚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规 管 , 而 之 前 就 由 该 公 司 制 造 的 进 口 对 甲 酚 所 缴 付 的 反 倾 销 税 应 予 退 还 。 该 公 告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背 景

  1.  
  2. 欧 盟 自 2003 年 9 月 21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对 甲 酚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40.7% ( 两 间 公 司 除 外 , 一 间 公 司 的 个 别 税 率 为 10.8% , 而 另 一 间 公 司 , 即 上 述 公 司 的 个 别 税 率 为 12.3% )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王 国 彪 代 行 )

2006 年 12 月 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