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55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豁 免 若 干 商 号 缴 付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类 进 口 单 车 零 件 徵 收 的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和 若 干 商 号 不 再 获 准 暂 缓 缴 付 此 扩 展 反 倾 销 税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8 月 1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11/2006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公 布 一 项 决 议 , 宣 布 豁 免 若 干 商 号 缴 付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类 进 口 单 车 零 件 徵 收 的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和 若 干 商 号 不 再 获 准 暂 缓 缴 付 此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决 议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 
  2. 根 据 一 项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, 欧 盟 理 事 会 由 1997 年 1 月 19 日 起 , 将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徵 收 的 30.6%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扩 展 至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类 进 口 单 车 零 件 。 在 一 项 中 期 覆 核 之 後 , 该 反 倾 销 税 增 加 至 48.5% , 并 由 2005 年 7 月 15 日 起 再 实 施 五 年 。 不 过 , 欧 盟 的 单 车 装 嵌 商 如 能 证 明 其 装 嵌 业 务 没 有 迴 避 欧 盟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单 车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, 便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付 此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。
     
  3. 欧 洲 委 员 会 研 究 申 请 豁 免 缴 付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的 若 干 商 号 提 供 的 资 料 後 , 认 为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并 用 於 装 嵌 业 务 的 零 件 的 价 值 , 低 於 此 等 装 嵌 业 务 中 所 使 用 零 件 总 值 的 60% 。 因 此 , 欧 洲 委 员 会 决 定 豁 免 该 等 商 号 缴 付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。 有 关 商 号 和 其 豁 免 缴 税 生 效 日 期 , 载 於 该 决 议 第 一 条 表 1 内 。
     
  4. 另 一 方 面 , 若 干 商 号 未 能 符 合 豁 免 条 件 , 因 此 欧 洲 委 员 会 决 定 , 对 於 以 往 获 准 暂 缓 缴 付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的 该 等 商 号 , 不 再 准 许 其 暂 缓 缴 付 该 税 项 ; 而 以 往 不 获 准 许 暂 缓 缴 付 该 税 项 的 商 号 , 则 拒 绝 其 豁 免 申 请 。 有 关 详 情 , 包 括 涉 及 的 商 号 和 取 消 暂 缓 缴 税 的 生 效 日 期 , 载 於 该 决 议 第 二 条 表 2 和 第 四 条 表 4 内 。
     
  5. 此 外 , 欧 洲 委 员 会 最 近 更 新 了 他 们 正 审 查 其 豁 免 申 请 的 商 号 名 单 , 详 情 载 於 该 决 议 第 三 条 表 3 。 这 些 商 号 已 获 准 暂 缓 缴 付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, 直 至 欧 洲 委 员 会 对 其 申 请 作 出 决 定 为 止 。 个 别 商 号 的 暂 缓 缴 税 安 排 已 於 表 3 所 示 日 期 开 始 生 效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王 国 彪 代 行 )

2006 年 11 月 15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