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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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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46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终 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1 月 1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9/2006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公 布 规 例 , 终 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该 规 例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 (pdf 格 式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欧 洲 委 员 会 在 2006 年 1 月 10 日 自 行 决 定 展 开 该 项 有 关 中 国 内 地 公 司 Giant China Co., Ltd ( " 该 公 司 " )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展 开 该 项 覆 核 是 为 了 决 定 该 公 司 是 否 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运 作 ; 又 或 该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获 给 予 个 别 税 率 的 规 定 。
  2. 该 公 司 及 其 相 关 公 司 递 交 了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的 声 明 书 。 调 查 发 现 , 该 公 司 与 内 地 另 一 间 生 产 有 关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有 关 , 但 该 制 造 商 并 没 有 在 欧 洲 委 会 规 定 的 限 期 前 递 交 巿 场 经 济 待 遇 的 声 明 书 。 因 此 , 欧 洲 委 会 无 法 确 定 有 关 公 司 集 团 ,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, 是 否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的 所 有 条 件 。 此 外 , 就 欧 洲 委 员 会 所 知 的 事 实 而 言 , 亦 不 容 许 就 该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获 给 予 个 别 税 率 的 规 定 一 事 作 出 决 定 。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, 欧 盟 理 事 会 决 定 终 止 有 关 该 公 司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, 并 维 持 针 对 该 公 司 而 现 行 生 效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。

背 景

  1. 欧 盟 自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0.6% , 并 在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, 把 该 反 倾 销 税 由 2000 年 7 月 15 日 起 延 长 5 年 。 在 中 期 覆 核 之 後 , 该 反 倾 销 税 增 加 至 48.5% , 并 由 2005 年 7 月 15 日 起 再 实 施 5 年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王 国 彪 代 行 )

2006 年 11 月 1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