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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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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CR EIC 230/2/3/1/17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6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终 止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进 口 可 记 录 光 碟 的 反 倾 销 程 序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5 月 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4/2006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於 2006 年 11 月 4 日 公 布 一 项 决 议 , 宣 布 终 止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进 口 可 记 录 光 碟 ( CD-R ) 的 反 倾 销 程 序 。 该 决 议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Committee of European CD-R and DVD+/-R Manufacturers 的 投 诉 , 在 2005 年 8 月 6 日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进 口 可 记 录 光 碟 展 开 反 倾 销 程 序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在 2006 年 5 月 5 日 , 即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的 限 期 前 , 决 定 在 完 成 调 查 之 前 , 不 会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可 记 录 光 碟 徵 收 任 何 反 倾 销 税 。
  2. 虽 然 欧 洲 委 员 会 声 称 发 现 , 香 港 的 货 物 在 调 查 期 间 以 低 於 共 同 体 工 业 的 产 品 售 价 69.7% 之 多 进 口 , 而 该 些 包 括 从 香 港 等 地 进 口 的 倾 销 货 物 对 共 同 体 工 业 的 受 损 状 况 , 有 直 接 的 影 响 , 但 欧 洲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, 如 在 这 个 个 案 中 徵 收 反 倾 销 税 , 会 对 有 关 产 品 的 进 口 商 、 分 销 商 、 零 售 商 和 消 费 者 构 成 实 质 的 负 面 影 响 , 却 不 会 对 共 同 体 工 业 有 重 大 的 益 处 。 因 此 欧 洲 委 员 会 决 定 , 为 共 同 体 利 益 着 想 , 有 充 分 理 由 不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, 并 终 止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进 口 可 记 录 光 碟 的 反 倾 销 程 序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王 国 彪 代 行 )

2006 年 11 月 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