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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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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21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暂 停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钼 铁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5 月 24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98/2006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於 2006 年 10 月 24 日 公 布 一 项 决 议 , 宣 布 暂 停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钼 铁 所 实 施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措 施 。 该 决 议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 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 
  2. 欧 洲 委 员 会 从 Eurofer ( 代 表 有 关 产 品 的 一 群 使 用 者 ) 收 到 资 料 , 指 在 反 倾 销 程 序 原 本 的 调 查 期 过 後 , 市 场 情 况 有 所 改 变 , 可 能 足 以 支 持 暂 停 现 正 生 效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。 这 些 改 变 包 括 :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产 品 进 口 渗 透 程 度 大 幅 下 降 、 产 品 在 共 同 体 市 场 的 价 格 上 升 , 以 及 共 同 体 工 业 在 销 售 、 産 量 和 利 润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有 所 改 善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认 爲 , 暂 停 反 倾 销 措 施 之 举 , 不 大 可 能 会 令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进 口 产 品 所 带 来 的 损 害 再 次 出 现 , 因 此 决 定 在 2006 年 10 月 25 日 起 暂 停 有 关 措 施 , 为 期 九 个 月 。
     
  3. 如 果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产 品 再 次 以 倾 销 价 格 出 售 而 进 口 数 量 有 所 增 加 , 并 因 而 对 共 同 体 工 业 造 成 损 害 , 欧 洲 委 员 会 便 会 撤 销 上 述 暂 停 有 关 措 施 的 决 定 , 恢 复 徵 收 反 倾 销 税 。

背 景

  1. 欧 盟 自 2002 年 2 月 7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钼 铁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22.5% 。
     
  2. 欧 洲 委 员 会 於 2006 年 5 月 24 日 刊 登 公 告 , 宣 布 有 关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即 将 届 满 。 除 非 该 项 反 倾 销 措 施 根 据 公 告 所 载 程 序 遭 展 开 覆 核 , 否 则 该 项 反 倾 销 税 的 有 效 期 将 於 2007 年 2 月 7 日 届 满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王 国 彪 代 行 )

2006 年 10 月 25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