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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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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12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冷 藏 草 莓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1 月 1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/2006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公 布 一 项 规 例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冷 藏 草 莓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规 例 的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#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a) 产 品 : 草 莓 , 冷 藏 , 未 煮 或 经 蒸 煮 或 用 水 煮 , 无 论 是 否 含 附 加 糖 或 其 他 甜 料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0811 10 11 , 0811 10 19 和 0811 10 90 。
(b) 税 率 :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4.2% ( 个 别 税 率 由 0% 至 12.6% 不 等 的 两 间 公 司 除 外 ) 。
(c) 生 效 日 期 : 2006 年 10 月 19 日 ( 该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将 适 用 六 个 月 ) 。
(d) 税 项 的 徵 收 : 提 取 所 述 产 品 在 共 同 体 自 由 流 通 , 必 须 缴 交 相 等 於 临 时 税 额 的 保 证 金 。
(e) 提 出 意 见 的 限 期 :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6 年 10 月 19 日 起 计 一 个 月 内 , 要 求 披 露 订 立 该 规 例 所 依 据 的 重 要 事 实 和 考 虑 因 素 、 以 书 面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, 以 及 向 该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王 国 彪 代 行 )
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6 年 10 月 18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# 请 参 阅 2007 年 1 月 17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7/2007 号 的 规 例 勘 误 表。(2007 年 1 月 17 日 加 入 本 注 脚。)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